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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来源:

宁人社发[2009]15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人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近几年职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自治区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强化职称的评价功能,实现职称的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拓展层级、完善标准、创新手段,推动职称评审从重论文、重奖励、重资历向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转变,实现科学评价。鉴于我区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多年,已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不相适应,各职称评审系列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行业、专业的实际以及不同类型人才成长的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于3月底前将修订稿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严格按照条件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各县市、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企业自身发展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区统一评审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对于做出重大贡献,品德好、能力强、业绩突出的生产、科研等工作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破格人员除按本系列破格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外,还须按隶属关系由县政府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供经济、技术、社会效益业绩证明。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系列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严格把关,不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报。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申报评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今年职称评审时间较往年都提前进行(见附件1),各系列收取申报人员材料的时间截止到该系列评审的上月底。请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系列主管部门,务必按照评审工作时间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愈期不报者,将不再受理。

四、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二次公示”制度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职称评审,各部门(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前,须在本部门(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公示,通过各级评审会、验收会后,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前必须再次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各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查证属实,影响个人任职资格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五、加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要明确一名领导人负责职称工作,建立责任制。对少数地区和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或职业资格,评定的“政策师”、“管理师”、“咨询师”及所谓的“专家”或通过考试(考核)颁发的各类上岗资格证等,按照原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人职发[1995]10号)精神,均不予承认并予以取缔。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未经国家和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立的职称系列或职业资格,必须立即纠正,获取资格人员不能增加工资兑现待遇。自查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具体要求

1、正确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要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不得复印,不得粘贴,每一栏目必须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栏目。其中“论文、能力答辩”一栏,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答辩,如发现未组织此项工作的,一律退回材料,不予评审。申报人员在填写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一览表(见附件2)时,要参照本表中的“举例”,填写清楚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项和参考奖项,并要写清申报人所属主管部门或县(区)、乡镇和单位名称等。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由县级人事劳动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并将证明一并上报评审会。

2、评审条件中有关证书等取得截止时间。按正常申报条件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为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副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按正常申报条件申报中级职称的为200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助理级职称的人员。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所有论文、证件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今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证件不予受理。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人员年龄计算。免试或降分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年龄必须是实足年龄(如满45岁,即1963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在取得高于40分但低于全国合格标准60分的有效期一年的职称外语成绩单时,个人须根据系列、地域、年龄等不同情况,按《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并参照上述推算年龄的办法对号入座,确定自己能否使用该外语成绩单。符合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年龄的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退回原件,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评审会。

4、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执业资格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件的取得。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区)报考。常年驻外办事处及长年在外省(区)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外省(区)报名考试,须提出申请,并征得单位、主管部门、职称评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另外,专业技术人员虽在本区考试,但不得脱离本单位而挂靠外单位报名参加考试。各地、各单位、各系列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如发现此类问题,不得聘任职务,不得申报各类职称评审。

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下半年对各市、各大专院校及有关县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请各地各部门做好准备,在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资料妥善保存,待检查结束后再予退回。

6、职称评审收费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乱收费。各系列职称评审费是专门用于本系列的职称评审及与职称工作有关的支出费用,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评审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收支明细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内将进行专门检查,并进行通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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