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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来源:

宁人发[2007]65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

为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外语能力,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关于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现就我区调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在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既要避免职称外语“一刀切”的做法,也要防止放任对职称外语的要求。

二、取消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使用有效期的限制。从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人员,一律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通过国家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申报中级职称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取得“雅思”、“托福”、“PETS5”考试合格者或国家认可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和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第二学历的人员;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313人才工程”的人员;

(五)公开出版过10万字以上外文专著、译著并经认定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六)中教、小教、文学创作系列以及艺术系列中的演员、演奏员等专业人员;

(七)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八)高教、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系列男55岁(含)、女50岁(含)以上的人员,及上述系列以外的其它系列和卫生系列中不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男50岁(含)、女45岁(含)以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

(九)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十)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

(一)在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建筑、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区、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体育、工艺美术系列和艺术系列中的舞台技术、美术专业及卫生系列中不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从事音、体、美教学及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区直部门、市直部门的高教、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系列男50岁(含)、女45岁(含)以上的人员,及上述系列以外的其它系列男45岁(含)、女40岁(含)以上的人员;

(六)申报正高级职称时与第“三、(八) ”条中条件相同的人员。

五、不在免试或降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与任职资格层级要求相对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六、从事中医、中药、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医古文、古汉语考试。

七、有关说明

(一)除第“三、(七)”条和申报第二职称、教学医院套评职称可使用两次外语成绩外,在职称外语考试中取得的任何等级的成绩只能使用一次。

(二)自治区、市直属(垂直管理)单位的人员职称外语报考等级和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降低分数段的职称外语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四)医古文、古汉语的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全区通用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当年的命题水平和考试情况确定。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职称外语降低分数段或免试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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